全国生态日
2024年8月15是我国第二个“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近年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传播生态司法保护理念,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大力发挥疆域内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努力构建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保护生态与促进发展相协调的工作格局,用检察之力,守护大美新疆蓝天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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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开始,胡某某在乌苏市古尔图镇桐柳村种植一块土地,名为老瓜地。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2014年至2016年,逐年私自开垦土地23.17亩种植棉花。经技术鉴定:胡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林地23.17亩,位于甘家湖林场玛依苏公益林管护站区域内,属公益林地,地类为疏林地,林权属为国有,林地保护等级II级。涉案林地内原有植被遭严重毁坏,森林植被恢复费185412元。
2022年7月22日,本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与林业和草原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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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
本案中胡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23.17亩,已经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符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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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犯罪主体中农民居多,因农用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民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缘优势,一些人受到各种利益驱使,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触犯法律。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一些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造成土地资源被破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值此8月15“全国生态日”之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呼吁社会公众,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来源: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