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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进行时|【以案释法】保护生态环境 守护物种资源
时间:2023-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保护生态环境 守护物种资源

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宣传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现在小编就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领大家一起去看看乌铁检察机关如何依法能动履职,惩处各类破坏生态平衡行为,为守护好青山绿水、建设生态文明贡献力量吧!


案例1:乌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年7月4日至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村民乌某独自一人前往喀纳斯村卡腾克尔区域,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冬虫夏草,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查获。经鉴定,擅自采挖冬虫夏草达646根(称重0.25千克),涉案冬虫夏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为3020元。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乌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批准并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冬虫夏草,其行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造成了破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乌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布尔津分局签订了生态修补协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2: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王某先后伙同马某、魏某某、赵某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五道黑。渔获五道黑由王某出售,王某通过微信前后收取鱼款共计234534元,其中2020年4月至6月、2021年4月至6月,王某收取鱼款共计137874元。另查,马某参与捕捞水产品价值101234元;赵某某参与捕捞水产品价值101029元;魏某某参与捕捞水产品价值13610元。王某、马某、赵某某均曾因非法捕捞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王某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的量刑建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确认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当日,马某等4人在非法捕捞水域增殖放流鱼苗2.5万余尾,进行生态修复。


案例3:马某某、于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0年11月2日,马某某领取了木垒县新户镇头畦村采伐证,采伐证规定采伐树种为杨树,采伐株数为777棵,采伐蓄积为112.4立方米。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马某某、于某某雇请工人于2020年11月3日至12日对头畦村林带内的树木进行采伐时超额采伐776株,将所采伐的林木运输到蓝天白云木材加工厂销售,销售所得72516元。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杨树,立木材积(立木蓄积)438.232立方米。经估价涉案杨树价值为144616.56元。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马某某、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后,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小知识:自2021年1月1日起,乌铁检察机关在保留铁路运输检察院原有检察职能的基础上,履行疆域内跨行政区划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检察职能和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检察职能。


乌铁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环资类刑事案件管辖罪名:


来源:乌铁检察分院第一检察部

编辑:王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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