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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民行说】擅自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没啥大事儿?
时间:2023-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赖老板的的工厂因经营不善,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这时工厂工人张大、王晓、李毛、麻六因赖老板拖欠工资,准备一场讨薪密谋......


场景再现:


张大 赖老板的工厂被查封了,欠款还没还清,必须先下手为强!


联系中间商,厂里的生产材料、设备也能偿还欠款! 王晓


李毛 只要控制这些财产,变现都可以偿还欠咱们的辛苦钱!

反正赖老板欠我们钱,债主有理由这样干! 麻六



问: 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能擅自处置吗?

答: 不能!



Q:随意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怎样?

A: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作为妨碍民事活动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如因擅自处置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而被拘留,是否可以提前解除?

A: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主动弥补过失,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Q:如果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等辱骂出出气呢?

A:同样作为妨碍民事活动执行的情况,将采取处罚措施。


Q:无视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A:已涉嫌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将涉及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检察官劝谏


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不容侵犯,每一位公民都应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诚信。未经人民法院同意,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开展工作,而且危害社会安全,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产生的涉案财产权属争议,应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不可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否则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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