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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监督申请须知
时间:2020-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须知   

  

     一、案件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申请监督期限 

  当事人依照本须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依照本须知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须提交两份原件,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监督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本人应当在申请书落款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应写明具体要求监督的是哪一法院作出的具体为何文号的生效裁判文书;(4)申请监督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3)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的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监督的,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 

  (五)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附证据清单。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在十日内补充齐全,逾期不予补充或经补充仍不齐全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管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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