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须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范围:驻监管场所监督检察、监外执行监督检察、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检察、强制医疗监督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死刑执行检察、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检察、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受理控告举报申诉。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对象:监管机关和与刑事执行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司法机关的有关执法活动。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内容:一是刑罚执行,包括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社区矫正执行刑罚(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二是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包括对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羁押性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三是强制医疗,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安康医院等强制医疗场所执行强制医疗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责: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违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对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11.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2.对刑事执行中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3.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4.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15.其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需要实行监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