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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安排的公告
时间:2020-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防控要求严格,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办案工作中坚持贯彻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精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诉讼工作安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上级通知精神,春节假期上班时间待定,计划前来我院办理阅卷、递交辩护材料等事项的,请先行与我院值班室(0991-7923268)沟通,同时应主动配合我院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二、关于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因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延长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听取意见,并同时记录在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案件检察官,我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12309平台等网络平台(www.12309.gov.cn)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相关申请,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

五、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我院反映,可以通过邮寄信件、电话提出。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上班后也可拨打12309,我院将提供法律咨询或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确保做到“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三路251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诉讼监督部,邮政编码:830000。

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如发现以下行为,可致电12309举报,我院将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查处情况也会及时反馈、公布。

1.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2.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3.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

4.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

5.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

6.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

7.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9.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造成疫情扩散,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0.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

11.非法猎捕、售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售卖无检疫肉类食品的;

12.其他涉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我院现场办理诉讼业务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必先行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乌铁检察机关两级院将全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对部分案件可能受到疫情防控举措影响的,敬请谅解,我们将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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