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喊停!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
看乌铁检察分院如何追回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社保部门追回被违规领取的养老金4512元,有效挽回国有财产的损失。
让我们看看具体是怎么回事吧!
乌铁检察分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覃某某在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参与养老金增调,违反了国家关于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损害了国家财产,侵害了国家利益。
5月29日,乌铁检察分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审查,调取覃某某养老待遇调增明细单、社会保险参保单及领取情况证明,6月27日,乌铁检察分院向相关社保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依法履行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停止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覃某某养老金增调,并追缴已经发放和违规增调的养老金,防止国有财产继续受到侵害。
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社保部门高度重视,经养老保险岗核实,根据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可以领取养老金但不能参与调资,对退休人员覃某某已暂停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增资,多领取的养老金增资已经扣回。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7月7日又发(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针对上述函件进行补充说明:
(一)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编辑: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