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今年5月18日下午至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袁某、张某为向被害人洪某索要债务,先后在寿昌镇一公司内、李家镇一公司厂房内非法限制被害人洪某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袁某使用电棍吓唬被害人洪某,并扇其耳光,被告人王某辱骂被害人洪某。5月21日13时许,被害人洪某趁三名被告人外出吃饭之际跳窗逃跑,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洪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被告人于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袁某、张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袁某使用电棍吓唬被害人洪某,并扇其耳光,被告人王某辱骂被害人洪某。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王某、袁某较小,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袁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法律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那么一般主体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了呢?
1.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上,高检院作出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
2、对普通公民非法拘禁多少个小时,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是否参照此标准,各地法院认识不一。
3、在实践中,要结合非法拘禁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比如,非法拘禁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是否有殴打或者侮辱等情节。也有非法拘禁6个小时以上即刑事立案的案例。
4、在没有打人、捆人等过激行为的情况下,普通公民构成该犯罪一般以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为准。
三友情提醒
讨债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冲动。选择用暴力方式给欠债人施压,不但无法要回欠款,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