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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双11要网购进口食品,安全吗?
时间:2018-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也水涨船高。在人们的物质与精神要求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衍生出了淘宝、京东、苏宁等互联网电商巨头,使得人们的购物越来越方便和快捷!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假冒伪劣、售后纠纷以及维权难等问题!

  双十一快要到了,一大波剁手党已经走在了狂欢的路上,可是网购的诸多问题你是不是已经有所注意呢?今天,小编就来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借鉴!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路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一食品店铺购买了3盒标注为美国进口的巧克力口味健身粉,总价1194.6元。收货后查看其外包装,发现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商、期限等信息,并含有“硅铝酸钠”的添加成分。路某认为,硅铝酸钠添加剂成分在2014年7月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该食品存在不安全情形,销售者和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路某遂将网络平台及店铺经营者某食品商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给予十倍赔偿。

  当事人之间就健身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生了激烈的辩论。某食品商行辩称商品经过正规报关及商检,经过了合法授权。但其提供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申报单位”等均为空白,无法证明与某食品商行有关联性,且产品外包装均为英文标识,并含有硅铝酸钠成分。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硅铝酸钠在我国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某食品商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商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不能证明健身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商行既未提供商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也未审查商品外观标识及标注成分项目,存在明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当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而对于网络平台,因其向路某提供了销售商的相关信息,亦已经对涉案商品作了下架处理,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其依法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分享几点购物的建议:

  1.不选便宜货:价格太便宜的一定有问题,因为每件商品都有成本的。极其便宜的价格一定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除了一些促销活动的商品。

  2.看评价:在购买商品之前先看评价,虽然有的评价不属实,但总会有真的评价。

  3.买任何东西看准商标。

  4.买进口产品看有无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商、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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