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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酒”别重逢 已在“高墙”内
时间:2018-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精检测含量为152.67/100ML,一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获刑。

  ●【案情回放】 湖北省阳新县人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赫章县城关镇夜郎大道夜郎广场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费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到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遂将费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血液酒精定性定量分析,检测结果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律解析】 赫章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庭审,认定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酒后驾驶,害人又害己,人生只有一次,希望大家以案为鉴,珍惜人生自由和家庭幸福,切勿抱侥幸心理,坚决与酒驾、醉驾“道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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