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本辖区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的工作,对基层铁路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本辖区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对报请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对本辖区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负责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负责应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 负责应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开展对监狱、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应用和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管理和考核铁路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十四)领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本辖区铁路两级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